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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15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名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