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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5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9號原 告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許綺佑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111年交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陳智暄」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旭騰(原名陳智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