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