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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行執字第 8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86號債 權 人 憲兵第202指揮部代 表 人 陳致航代 理 人 王羿凱

張育誠陳佑豪債 務 人 夏偉晉

夏揮傑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管轄,且同一強制執行,數行政法院有管轄權者,執行債權人得向其中一行政法院聲請。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行政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管轄權有無之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夏偉晉、夏揮傑之財產所得、於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及郵政存款為執行標的,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就財產所得部分,債務人夏偉晉之所得扣繳單位設於臺南市,債務人夏揮傑名下財產汽車1部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就薪資債權部分,債務人夏偉晉之所得扣繳單位係設於臺南市,債務人夏揮傑目前並未為勞工保險投保,就郵政存款部分,債務人夏偉晉之郵局帳戶設在高雄市楠梓區之楠梓藍田郵局郵局(高雄35支),且尚有餘額,債務人夏揮傑之郵局帳戶因可用結存甚少而執行無實益,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營業據點查詢等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得據為強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應在高雄市楠梓區、臺南市,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