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90號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代 表 人 薛柏洋代 理 人 張伯鈺
黃安妮債 務 人 程怡瑋
程育嚴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行政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管轄權有無之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程怡瑋、程育嚴於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郵政存款及股票為執行標的,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就薪資債權部分,債務人程怡瑋、程育嚴目前並未為勞工保險投保,就股票部分,債務人程怡瑋、程育嚴並非集保戶,就存款部分,債務人程怡瑋之郵局帳戶因可用結存甚少而執行無實益,債務人程育嚴之郵局帳戶設在臺東縣臺東市之臺東豐榮郵局(臺東17支),且尚有餘額,此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營業據點查詢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得據為強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應在臺東縣臺東市,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