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洪士哲代 理 人 張家鳳
潘心媛張庭穎被 告 王珮琪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檢附起訴狀繕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及檢附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