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楊曜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