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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李春政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嘉勳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