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52號原 告 曹竣凱上列原告因違反當舖業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者始能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本件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