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7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郭先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7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