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06號原 告 左人好
亙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虹伊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2月2日高市交裁字第3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民國112年2月2日高市交裁字第32-Z0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112年2月3日送達至高雄市○鎮區○○路000號3樓之原告營業所,並由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12年2月4日起,算至112年3月5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因遇假日故順延至112年3月6日(星期一)即始屆滿。原告遲至112年3月7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