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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29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98號原 告 陳茂昌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萬益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原告住所地為嘉義市,違規行為地在臺東縣,爰本案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原告應訴之便利性,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如主文。至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應由受移送法院命原告補正之,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