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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交字第 30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06號原 告 張展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行提出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