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勝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又聲請人就本件停止執行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