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楊勝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