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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7 年易字第 18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宋金比律師施旭錦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涉犯詐欺罪嫌,係認為被告甲○○有出售房屋給予告訴人丁○○○、乙○○,而告訴人丁○○○、乙○○交付房屋價款後,被告卻不依約交付房屋之事實,而公訴人所認前揭事實,係以卷附買賣契約書及告訴人丁○○○及乙○○之指述為據。惟被告甲○○則否認公訴人起訴之前揭犯嫌,辯稱:我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是向代書丙○○借二百二十萬元,丙○○說要不動產抵押,但我沒有不動產,於是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實際上並無出賣房屋等語。

三、按本件告訴人丁○○○、乙○○於本院審理時聲稱:告訴人所交付之購屋款共四百萬元,係分別於八十三年二十日交付四十萬元,及同年六月三十日交付三百六十萬元,四十元定金係由告訴人乙○○支付,六月三十日,告訴人乙○○再由其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戶頭內提領一百六十萬元支付,告訴人丁○○○則於六月三十日直接從其設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戶頭內提一百二十萬元,加上現金十八萬元,共二百萬元支付被告等語(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及卷附補充告訴理由狀),告訴人丁○○○、乙○○並提出世華銀行及高雄中小企銀存摺為據。惟查,告訴人丁○○○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由其高雄企銀轉支一佰八十二萬元,係開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支票一張等情,已據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出據八八高銀總儲字第0七二號函可稽,而告訴人丁○○○對於前揭函文所示情形,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審理中改口陳稱:當初拿給被告的是現金,因為當時還要借款給他人,所以開金額一百八十二萬元臺支之支票給另位借款人,現金則給被告甲○○等語。另位告訴人乙○○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審理中改口聲稱:當初有交付被告一百六十萬元,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備有現金要給借款客戶,但該借款人說要支票,於是我才向銀行領出支票給借款客戶,要給借款客戶的現金則交給被告甲○○等語。

四、即按告訴人丁○○○、乙○○提出之存摺,原本供作證明被告甲○○收受之四百萬元是由該等帳戶領出現金交付被告之事實。但是按照告訴人乙○○、丁○○○嗣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審理中之前揭供述表現之事實,即告訴人乙○○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係於華銀戶頭內有二百萬元存款,另有現金二百萬元之情形,告訴人丁○○○於該日亦係於高雄企銀內有一百八十餘萬存款,手上現金則有二百萬元之情事。而告訴人乙○○對於本院所質疑之前揭供述表現現象,其聲稱:因為常有人借錢給他人,當時家中有二百萬元現金,另從華銀戶頭領出一百六十萬支票等語,告訴人丁○○○亦聲稱:我當時有二百萬元現金,亦向高雄企銀領一百八十萬元支票等語。即依前揭告訴人提出用以證明係提領現款給予被告之二本銀行存摺,對於告訴人是否有交付被告甲○○四百萬元之現金之事實根本無關。因而告訴人乙○○、丁○○○二人以魚目混珠方式,先提出存摺用以證明告訴人二人所說該存摺領出現款為被告甲○○收受,嗣因本院函調前揭銀行說明該存摺內之金額是以臺支支票領用後,告訴人再改口說當時還有存放家中之現金各二百萬元,告訴人前揭先後之陳述顯不一致。因而,本件告訴人非但仍然無法提出任何可供調查被告甲○○向渠等各收二百萬元之房屋價款事實之方法,亦對於交付被告收受四百萬元現金來源之事實陳述前後 ,而被告陳稱其係向告訴人借款二百萬等語,告訴人則否認有借款給被告情事,惟告訴人與被告間卻有債務關係,有被告提出錄音帶可資證明,而前揭錄音帶譯文中有段記載係丁○○○向被告甲○○陳述:他(指丙○○)就是拿你們這張合約書給我,說沒關係等語,我也不知道他沒有 我設定,他說你要到銀行借錢,不能設定,朱仔說他若二個月沒還,這間房子會過戶給你們,我才會相信這樣,我二百多萬元借你們,都沒有設定什 等語。即據前揭告訴人丁○○○錄音帶中陳述合約書係丙○○交付給伊等情,亦與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審理中陳稱:買賣契約是被告交付給我們的等語有異。綜上,被告甲○○被訴詐欺犯嫌,除前揭告訴人二人明顯具有瑕疵之片面指述及未能證明確有交付買賣價金之契約書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被訴之犯嫌,本院不得僅以前揭告訴人片面指述及買賣契約書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犯嫌,自應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 明 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