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蘇盈貴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告訴人甲○○之新式樣第0五七九九八號專利(新式樣專利申請第00000000號)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因舉發人游吉成不服審定結果,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駁回訴願,再經舉發人游吉成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院曜審二股八九訴0二三三六字第二0一九三號函在卷可按,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淑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恩 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