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謝旻吟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