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交附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蔡麗純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俊隆法 官 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麒雄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0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