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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撤緩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動產擔保交易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動產擔保交易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八八五號),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更犯脫逃等罪,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