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二人是否涉犯通姦罪及相姦罪,應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為斷。又上開婚姻關係業經被告甲○○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現繫屬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八十九年家訴字第四號)。為免裁判歧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簡 志 瑩法 官 葉 啟 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雅 婷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