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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4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臻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