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臻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