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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自己已無清償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八日止,連續五次至告訴人鄧瑞鳴經營之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消費(下稱寒舍歌唱行),消費金額累計共計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元,被告每次消費完畢均以未攜帶現金為由,要求簽帳嗣後再付,使告訴人鄧瑞鳴陷於錯誤,允其簽帳,詎嗣後被告卻拒不付款,告訴人鄧瑞鳴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於主觀上需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客觀上需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始得論以該條之罪。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二十三日、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月八日,至告訴人鄧瑞鳴經營之寒舍歌唱行簽帳消費各三萬五千元、二萬三千元、四千五百六十元、四萬元、六萬四千元,合計十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元,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簽發以鳳山市農會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十三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為支付,及該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到寒舍歌唱行消費時財務狀況還不錯,而且伊在其他酒店的消費也都有付錢,後來是因為伊被倒會,又賠了人家一筆七十萬元才會無力清償,並不是故意要詐欺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二十三日、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月八日至告訴人鄧瑞鳴經營之寒舍歌唱行簽帳消費各三萬五千元、二萬三千元、四千五百六十元、四萬元、六萬四千元,合計十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元,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簽發以鳳山市農會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十三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為支付,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經告訴人代理人甲○○指述綦詳,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本票影本五紙、支票影本一紙附卷可稽;又一般消費者至酒店消費,除有特殊情形外,多需以現金或刷卡方式付費,而酒店業者亦僅允有多次消費經驗,且消費信用良好之客戶以簽帳之方式消費,乃一般大眾所週知之事,告訴人代理人甲○○亦稱:「(為何會讓乙○○簽帳?)因為那時他跟法蘭名哥的幹部過來,那個幹部說他不會欠酒帳,我們才讓他簽,我們有問過,他確實有在別家簽帳,也都有付。」、「(一般在何種情況下會讓客人簽帳?)如果客人信用良好。」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足見告訴人鄧瑞鳴之所以願意讓被告以簽帳之方式消費,乃係經事前之徵信,得知被告於其他酒店消費信用良好,而非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所致;且被告係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交付以其為發票人、鳳山市農會為付款人、帳號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十三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做為支付其八十七年九月、十月在寒舍歌唱行消費款項之用,告訴人代理人甲○○於收受該紙支票時,並曾照會銀行,確定該紙支票之往來情形正常等情,復經告訴人代理人甲○○陳述在卷(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足認被告至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其票據往來之情形均屬正常,而被告所簽發予告訴人鄧瑞鳴之前開支票,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始遭拒絕往來一情,亦有支票影本一紙可佐,輔以被告於至寒舍歌唱行消費時,其於其他酒店之消費均有正常付費等情,堪認被告辯稱其於八十七年九月底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初之經濟狀況尚佳等詞,洵堪採信。從而,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止,至告訴人鄧瑞鳴經營之寒舍歌唱行消費時,其經濟情況既屬尚佳,告訴人鄧瑞鳴復係於向其他酒店同業徵信,確定被告之消費信用良好後,始允被告簽帳消費,顯見被告並無何等施用詐術之行為甚明,自與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至被告事後未清償消費款行為,並無由推論被告於消費之初,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淑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