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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0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煙酒專賣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酒專賣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