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О九號
聲 請 人 乙○○被 聲請 人 本院法官甲○右列聲請人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廻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或有其他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而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所涉犯之公共危險案件,雖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然其聲請狀中,僅泛言聲請人曾在電臺收聽過被聲請人上電臺節目,認被聲請人操守、素質欠佳,爰聲請更換法官云云,惟並未釋明被聲請人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經本院依職權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其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具體事證及理由,以釋明被聲請人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俾符右開法律之規定;然聲請人仍僅具狀空言稱:因聲請人
前曾於警廣電臺法律三點全漏節目,聽過被聲請人受邀現場講授法律條文,並接受民眾打電話詢問,雖不記得被聲請人當時所講過之話,惟在聲請人之印象中,被聲請人是一操守、素質欠佳之法官;況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開庭時,被聲請人開庭時所言亦有一、二句話,雖不記得具體內容,聲請人認由該一、二句話,可知被聲請人之操守、素質均欠佳云云,而未釋明被聲請人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聲請人既未釋明被聲請人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有違,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莊 崑 山
法官 趙 家 光法官 李 怡 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福 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