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受 刑 人 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五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乙○○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業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朝宗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