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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聲再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即 自訴人 乙○○○代 理 人 甲○○被 告 丙○○右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所宣判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再審聲請狀。

二、按免訴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二、四、五款之規定,係指:「(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推事,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另按,法院認再審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分別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至三款與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乙○○○前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對被告丙○○提起詐欺等案件之自訴,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七號判決(以下簡稱系爭判決)免訴在案,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書一紙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惟查:

(一)依聲請人所述之聲請再審理由以觀,其第一點、第二點理由乃分別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或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裁定駁回其自訴」,是以本院系爭判決「未斟酌自訴之標的及聲明事項,調查不實,僅憑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即諭知免訴判決,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不符」等語,核諸前開條文規定,均非得依法聲請再審事由,應認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二)又依聲請人之第三點理由所述「發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即「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首次寄來之土地登記簿」等語,則應予審酌者,乃是否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情形。經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所謂之「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需指該項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且必須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抗字第八號、三十三年抗字第七O號判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七號案卷,聲請人即自訴人於原審法院提出自訴時,業已提出高雄縣○○鄉○○段地號一O號之土地登記簿影本共七紙,有該案所附自訴狀一份(參照自訴狀證物三)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顯與條文所定「發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之要件不符。

(三)依聲請人之理由第四、五點,雖分別謂「發現新事實或證據」、「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等語,然並未敘述究竟係發現何種新事實、新證據,或有何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之情形,是以此部分聲請意旨自屬不具理由。

(四)聲請意旨理由第六點與第十二點分別稱「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止之日起算」,而「被告之侵占、詐欺、背信行為始於五十三年間,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是以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等語,惟此部分核諸前開說明,顯非再審理由,應先敘明,況按,刑法上之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均為即成犯,並非「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是以此部分聲請意旨亦無理由。

(五)再觀諸聲請意旨第七、八、九、十、十一點理由,聲請人所引用之理由乃分屬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或民法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土地所有權除法律有限制者,並無私人合法土地逾期或無因的時效完成」等規定,均不屬刑事案件再審之理由。

(六)至聲請人並請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係屬聲請再審案件,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此部分聲請亦於法不合,附此敘明。

四、綜前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均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 玉 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英 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