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又因竊盜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殺人未遂罪,先後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六月、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五年四月,並經就所處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十七年,嗣經依法減為十四年六月,而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假釋出獄(假釋期滿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二、甲○○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故意,於八十八年二月中旬某日(確切日期已不記得)及同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許,在高雄市○○○路○○○號三樓,各一次無償提供海洛因予友人乙○○施用(每次均約半錢重;惟確切數量均已不記得)。嗣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三時三十分許,經乙○○帶同警員於高雄市○○○路○○○號十二樓查扣殘留海洛因之夾鏈袋一只(該夾鏈袋係第二次轉讓毒品時,盛裝海洛因所用;至於同時另經警扣得製造海洛因之模具一組、葡萄糖一盒、洛因研磨機一台,則均與本案無關)。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許,再經警依乙○○供述,於高雄市○○○路○○○號三樓查獲甲○○。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確於右揭時、地轉讓海洛因予乙○○(參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訊問及審理筆錄),並經乙○○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轉讓毒品予乙○○時用以盛裝毒品之夾鏈袋一只扣案可佐(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檢總管字二二二四號扣押物清單上之「殘留海洛因夾鏈袋一個」)。又不僅乙○○經警所採之尿液(編號L7-32號)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參本院卷附之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八十八年三月五日高衛試煙字第X0三一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且上開夾鏈袋一只經本院送驗結果,亦殘留有海洛因粉末無訛(參本院卷附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足見乙○○確有施用海洛因,其所為「被告轉讓海洛因供其施用之證詞」自得採信。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為其後轉讓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先後兩次轉讓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及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殘留海洛因之夾鏈袋一只」,因夾鏈袋與海洛因已無法分離,故全部均為毒品(參照司法院八十三年廳刑一字第七五六八號函之意旨);又該只殘留海洛因之夾鏈袋,雖業經被告轉讓予乙○○,然既為被告違犯本案時所轉讓之毒品,則仍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三、又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三時三十分許,雖經警於高雄市○○○路○○○號十二樓,另扣得「製造海洛因之模具一組、葡萄糖一盒、洛因研磨機一台」;暨同日四時三十分許,另經警於高雄市○○○路○○○號三樓查獲「海洛因、電子秤一台、安非他命一包、夾鏈袋二大包、搗藥器一組、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等物,惟均與本案(即被告轉讓海洛因予乙○○)無涉,被告轉讓予乙○○之海洛因及夾錄袋均非自上開物品中取出,轉讓時更未使用到電子秤等物,業經被告及乙○○於本院供明,故於本案自無庸諭知沒收,而應由檢察官依法處理;另除附表所示夾鏈袋上所殘留之海洛因外,其餘被告所轉讓予乙○○之海洛因,均業已施用而不存在,此經乙○○供明在卷,故亦無庸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平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殘留海洛因之夾鏈袋一只(註: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檢總管字二二二││四號扣押物清單上之「殘留海洛因夾鏈袋一個」,亦即本案警卷十頁反面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上所載之「殘留海洛因夾鏈袋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