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 定 本院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四項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碩垣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平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