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甲○○共同違反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電氣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均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乙○○、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下午高雄縣六龜鄉南台保養廠內經商議後,基於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共同犯意聯絡,攜帶甲○○所有、電魚之電氣設備一組,於同日下午四時許至高雄縣六龜鄉荖濃溪寶萊二號橋下之公共水域,以上開工具電魚,擬帶回家供已食用。而接續採捕得魚二隻、台灣間爬岩鰍八隻、台灣石 九隻、何氏棘 魚二隻、溪蝦七條(起訴書漏載蝦子七條),及保育類野生動物高身鏟頷魚(俗稱高身 魚)一隻。嗣於同日下午六時二十許,經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魚獲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電魚工具一組。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六龜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甲○○供承不諱,並有電魚工具一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在卷可佐。又高身鏟頷魚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告列入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不得非法宰殺、獵捕,業據證人即高雄縣六鄉鄉公所農業課獸醫王鵬宇證述在卷,並有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手冊一本在卷可佐。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漁業法上所稱之「公共水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水域係指河川、天然湖沼、潮間帶及海洋。故被告二人於荖濃溪寶萊二號橋下使用電氣採捕如事實欄所示之全部魚蝦,係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六十第一項之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罪。又就以電氣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高身鏟頷魚」之行為,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使用電氣獵捕野生動物之規定,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三款使用電氣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又被告二人就上開二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性、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各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電魚工具一組,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上開魚蝦,已交由高雄縣六鄉鄉公所農業課獸醫王鵬宇保管(參警卷贓物領具),故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以電魚工具獵捕得一般類野生動物「 魚二隻、台灣間爬岩鰍八隻、台灣石 九隻、何氏棘 魚二隻」,而認被告均另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二款之以電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罪。然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四十九條第一項二款規定,係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亦即以電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並無須擔負刑責,而僅須科處行政罰鍰。然公訴人認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四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二款以電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漁業法第六十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惠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電魚工具一組│└──────┘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裁判日期:200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