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妨害國幣等案件,經通緝到案,並據甲○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經甲○於同年九月十九日裁判,且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俊隆法 官 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麒雄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