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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交附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0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