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
(一)緣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銀行)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卡共二張信用卡使用,信用額度共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嗣因該二張卡遺失,富邦銀行乃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另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後八碼為00000000)之VISA卡及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後八碼為00000000)之MASTER卡予甲○○。詎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即明知自己經濟狀況拮据,已無支付大筆消費款項之資力,竟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上開信用卡分別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二十號前)、附表二(編號一五號前)所示之航空機上刷卡購買非日常生活所需之免稅商品,又其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即未清償簽帳消費款,因已連續二個月未清償消費款而遭富邦銀行依約停止使用上開信用卡,竟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已遭強制停卡後之翌(二十九日)日起至同年六月二日止,仍承前犯意,利用在航空機上刷卡購物時機上人員無法與發卡銀行電腦連線而核對其信用卡是否取得授權之盲點,施用詐術,連續在附表一(編號二一號)、附表二(編號一六號之後)所示之消費時間、地點,以前開相同方式在航空機上刷卡購買非日常生活所需之免稅商品,均致使富邦銀行所屬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上開物品而為一定財物之給付,並使富邦銀行亦陷於錯誤而依約墊付上開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共計詐得財物七十二萬元七千二百三十九元。得手後,甲○○除將部分商品留供己用之外,餘均自行處分或變賣後得款自行花用,嗣因甲○○均未清償附表所示之消費款項,富邦銀行始知上情。
(二)甲○○另分別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向乙○○○○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僑銀行),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0000000000000000號之JCB卡、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卡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等四張信用卡使用,信用額度共為五萬元。詎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即明知自己經濟狀況拮据,已無支付大筆消費款項之資力,竟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華僑銀行之前開信用卡分別連續於附表三(編號五六號前)所示時間、地點之航空機上刷卡購買非日常生活所需之免稅商品,又其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即未清償簽帳消費款,因已連續二個月未清償消費款而遭華僑銀行依約停止使用上開信用卡,竟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遭強制停卡後之翌
(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二日止,仍承前犯意,利用在航空機上刷卡購物時機上人員無法與發卡銀行電腦連線而核對其信用卡是否取得授權之盲點,施用詐術,連續在附表三(編號五七號以下)所示之消費時間、地點,以前開相同方式在航空機上刷卡購買非日常生活所需之免稅商品,均致使華僑銀行所屬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上開物品而為一定財物之給付,並使華僑銀行亦陷於錯誤而依約墊付上開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共計詐得財物三百八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八元(起訴書誤載為三百八十七萬五百四十三元)。得手後,甲○○除將部分商品留供己用之外,餘亦均自行處分或變賣後得款自行花用,嗣因甲○○均未清償附表所示之消費款項,華僑銀行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華僑銀行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其有於右揭時地向富邦與華僑銀行申請各該信用卡,並於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時地,均在航空機上分別刷用而迄今尚未償還消費款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意思,辯稱:我有陸續繳交小額之消費款項,並非均未付款,我知道我有很多款項未清償,但我原本只是想刷刷看,看會不會過,沒想到都可以刷過,所以我想應該還在信用額度內,就繼續持信用卡刷用,當初是因作生意失敗才無力繳納簽帳消費款項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富邦銀行、華僑銀行之代理人游偉男、顏廖輝分別指訴明確,並有其等提出被告申請各該信用卡之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富邦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表、信用卡開卡查詢、事故歷史查詢、補發歷史查詢表,與華僑銀行之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卡號基本資料查詢、帳單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復有兩家銀行製作之被告歷次消費明細表各一份附卷可參(本院卷)。
(二)被告甲○○業已自承:我在富邦及華僑銀行所申請使用之右揭信用卡額度分別各共計五萬元,且我有連續二月未繳款之記錄等語,復觀諸被告持華僑銀行前開信用卡消費之記錄,其自八十八年八月至同年十二月間在非飛機上之累欠消費金額達五萬零八百四十九元(此部分尚乏證據證明其係基於詐欺意圖而為消費),而其明知累積欠繳之簽帳款項已超出信用卡授權額度,竟仍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停卡前,在無法與發卡銀行連線以查明持卡者授權情形之飛機上刷卡消費共計二百八十七萬零八百十七元,停卡後又在飛機上繼續刷卡達一百零五萬二千九百二十元;而於同一期間,被告另持富邦銀行之信用卡,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陸續在飛機上刷卡共計七十二萬元七千二百三十九元,其中於停卡前刷用之金額即達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七元,而於停卡後亦持續在飛機上刷卡四十三萬零七百十二元,以上有華僑銀行、富邦銀行分別函覆之被告歷次消費明細表各一份可參,由被告之前上消費情形以觀,參以其明知在航空機上刷卡時,機上人員並無法與發卡銀行連線以查知該信用卡是否取得授權使用之情(參照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歷次筆錄),又查,被告於八十八年間申請前開銀行之信用卡時,係從事地攤買賣之工作(參照其信用卡申請書內容),其亦自承: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從事跑單幫之工作等語,可知被告於飛機上刷卡當時之資力,絕不足以負擔附表所示之大筆消費,由此顯見被告歷次於飛機上刷卡購物之時,主觀上即無付款之真意。再查,被告於飛機上刷卡之時間密集,所購買之商品均係酒類、煙類、飾品、化妝品等免稅商品,多非日常生活所需,且迄今未清償分文(僅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清償五千元款項,詳後述),益證其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即為取得不法利益,利用在航空機上無法與發卡銀行取得連線之盲點,對特約商店人員施用詐術,而大量刷卡消費購物,並使富邦與華僑兩家發卡銀行亦陷於錯誤而必須承擔被告刷卡購物之所有帳款債務。從而,被告辯稱其無詐欺之意圖云云,顯不足採信。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不知信用卡已遭強制停卡云云,惟查,其於偵查中業已陳稱:(問:銀行發卡中心有無通知「暫停使用並剪斷信用卡繳回」?)九十年一月,確切時間忘記等語(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一號偵查卷第十頁筆錄),顯見其於本院時所為之辯解不實。況且如前所述,被告本身既係從事地攤或跑單幫業務,資力原不足以負擔每月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之消費額,並已有兩期信用卡帳款未繳,又其亦知華僑銀行之信用卡累欠帳款已逾信用額度等情,竟仍至航空機上繼續刷卡消費,此即足證其於持卡消費時(不論停卡前、停卡後)並無將來付款之真意,亦即其詐欺之意圖及犯行均已表露無遺,是以被告是否知悉其信用卡已遭強制停卡等情,與其詐欺犯行之成立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四)參以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間在飛機上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迨於九十年十月九日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償還任何一筆款項,由此益足以證明被告於刷卡之初即無付款之真意。至被告雖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其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分別償還富邦、華僑銀行各五千元之繳款單二紙(本院卷),然相較於被告所詐得之財物價值,上開還款紀錄並不影響本院依前開調查所得到被告於刷卡之初即無付款真意之詐欺犯行心證,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然按被告明知本身資力不足以負擔每月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之消費款項,又已連續二月未繳納消費帳款,竟利用在航空機上刷卡購物時機上人員無法與發卡銀行電腦連線而核對其信用卡是否取得授權之盲點,連續在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時地大量刷卡購買非日常所需用品,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須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被告刷卡購物時,支付財產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交付財物,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間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被告未依約於限期內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亦係被害人,惟被告所詐得者仍係財物,並非利益。況被告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應予變更。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於起訴事實欄雖未論及被告於各該信用卡遭強制停卡前之詐欺犯行,然公訴人計算被告所詐得之不法利益金額,業已包括被告於遭停卡後之詐得利益,且此部分犯行與起訴部分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素行非差,然其自知資力不足,竟利用航空機上人員無法與發卡銀行取得連線之盲點,大量持信用卡購買非日常所需物品後自行處分或變賣得利之行為,犯罪動機、手段之惡性非輕,且所詐得之不法利益共高達四百六十萬零一百二十七元,迄今尚未賠償被害銀行,於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 玉 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英 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附表一(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份):
┌──┬────┬──────┬─────┬───────┬──────┐│編號│時間 │消費地點 │特約商店 │金額 │ 詐得財物 ││ │ │ │ │(元,新台幣)│(均未扣案)│├──┼────┼──────┼─────┼───────┼──────┤│一 │88.12.31│中華航空班機│CHINA │ 2333 │免稅商品 ││ │ │ │AIRLINES- │ │ ││ │ │ │INFLIGHT │ │ │├──┼────┼──────┼─────┼───────┼──────┤│二 │89.01.01│同右 │同右 │ 2614 │ 同右 │├──┼────┼──────┼─────┼───────┼──────┤│三 │同右 │同右 │同右 │ 4978 │ 同右 │├──┼────┼──────┼─────┼───────┼──────┤│四 │89.01.02│同右 │同右 │ 4667 │ 同右 │├──┼────┼──────┼─────┼───────┼──────┤│五 │89.01.04│同右 │同右 │ 2987 │ 同右 │├──┼────┼──────┼─────┼───────┼──────┤│六 │同右 │同右 │同右 │ 8774 │ 同右 │├──┼────┼──────┼─────┼───────┼──────┤│七 │89.01.07│同右 │同右 │ 4458 │ 同右 │├──┼────┼──────┼─────┼───────┼──────┤│八 │同右 │同右 │同右 │ 5727 │ 同右 │├──┼────┼──────┼─────┼───────┼──────┤│九 │89.01.08│同右 │同右 │ 6965 │ 同右 │├──┼────┼──────┼─────┼───────┼──────┤│十 │89.01.12│同右 │同右 │ 4752 │ 同右 │├──┼────┼──────┼─────┼───────┼──────┤│十一│89.01.19│同右 │同右 │ 2240 │ 同右 │├──┼────┼──────┼─────┼───────┼──────┤│十二│89.01.22│長榮航空 │同右 │ 8983 │ 同右 │├──┼────┼──────┼─────┼───────┼──────┤│十三│89.01.23│同右 │同右 │ 7806 │ 同右 │├──┼────┼──────┼─────┼───────┼──────┤│十四│89.01.24│同右 │同右 │ 7929 │ 同右 │├──┼────┼──────┼─────┼───────┼──────┤│十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2230 │ 同右 │├──┼────┼──────┼─────┼───────┼──────┤│十六│同右 │同右 │同右 │ 5978 │ 同右 │├──┼────┼──────┼─────┼───────┼──────┤│十七│89.01.25│同右 │同右 │ 8704 │ 同右 │├──┼────┼──────┼─────┼───────┼──────┤│十八│89.01.28│同右 │同右 │ 7991 │ 同右 │├──┼────┼──────┼─────┼───────┼──────┤│十九│89.01.29│同右 │同右 │ 8739 │ 同右 │├──┼────┼──────┼─────┼───────┼──────┤│二十│89.01.31│同右 │同右 │ 3050 │ 同右 ││ │停卡前 │ │ │ │ │├──┼────┼──────┼─────┼───────┼──────┤│二一│89.06.02│阿拉伯航空 │ │ 1480 │ 同右 ││ │停卡後 │ │ │ │ │└──┴────┴──────┴─────┴───────┴──────┘附表二(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份):
┌──┬────┬──────┬─────┬───────┬──────┐│編號│時間 │消費地點 │特約商店 │金額 │ 詐得財物 ││ │ │ │ │(元,新台幣)│(均未扣案)│├──┼────┼──────┼─────┼───────┼──────┤│一 │88.12.29│中華航空班機│CHINA │ 8347 │免稅商品 ││ │ │ │AIRLINES- │ │ ││ │ │ │INFLIGHT │ │ │├──┼────┼──────┼─────┼───────┼──────┤│二 │88.12.30│同右 │同右 │ 4734 │同右 │├──┼────┼──────┼─────┼───────┼──────┤│三 │89.01.01│同右 │同右 │ 7506 │同右 │├──┼────┼──────┼─────┼───────┼──────┤│四 │同右 │同右 │同右 │ 7226 │同右 │├──┼────┼──────┼─────┼───────┼──────┤│五 │89.01.02│同右 │同右 │ 4113 │同右 │├──┼────┼──────┼─────┼───────┼──────┤│六 │89.01.04│同右 │同右 │ 3052 │同右 │├──┼────┼──────┼─────┼───────┼──────┤│七 │同右 │同右 │同右 │ 2429 │同右 │├──┼────┼──────┼─────┼───────┼──────┤│八 │同右 │同右 │同右 │ 5949 │同右 │├──┼────┼──────┼─────┼───────┼──────┤│九 │同右 │同右 │同右 │ 2056 │同右 │├──┼────┼──────┼─────┼───────┼──────┤│十 │89.01.05│同右 │同右 │ 7195 │同右 │├──┼────┼──────┼─────┼───────┼──────┤│一一│同右 │同右 │同右│ 7537 │同右 │├──┼────┼──────┼─────┼───────┼──────┤│一二│89.01.07│同右 │同右 │ 9204 │同右 │├──┼────┼──────┼─────┼───────┼──────┤│一三│89.01.08│同右 │同右 │ 8615 │同右 │├──┼────┼──────┼─────┼───────┼──────┤│一四│89.01.12│同右 │同右 │ 280 │同右 │├──┼────┼──────┼─────┼───────┼──────┤│一五│同右 │同右 │同右 │ 4477 │同右 ││ │停卡前 │ │ │ │ │├──┼────┼──────┼─────┼───────┼──────┤│一六│89.03.29│日亞航班機 │JANANA │ 51594 │免稅商品 ││ │停卡後 │ │INFLIGHT │ │(菸酒) │├──┼────┼──────┼─────┼───────┼──────┤│一七│89.04.02│同右 │同右 │ 50456 │同右 │├──┼────┼──────┼─────┼───────┼──────┤│一八│同右 │同右 │同右 │ 38364 │同右 │├──┼────┼──────┼─────┼───────┼──────┤│一九│89.04.03│同右 │同右 │ 23278 │同右 │├──┼────┼──────┼─────┼───────┼──────┤│二十│89.04.04│同右 │同右 │ 39664 │同右 │├──┼────┼──────┼─────┼───────┼──────┤│二一│89.04.05│同右 │同右 │ 52678 │同右 │├──┼────┼──────┼─────┼───────┼──────┤│二二│89.04.09│同右 │同右 │ 48358 │同右 │├──┼────┼──────┼─────┼───────┼──────┤│二三│同右 │同右 │同右 │ 18117 │同右 │├──┼────┼──────┼─────┼───────┼──────┤│二四│89.04.20│同右 │同右 │ 28250 │同右 │├──┼────┼──────┼─────┼───────┼──────┤│二五│89.05.02│同右 │同右 │ 51423 │同右 │├──┼────┼──────┼─────┼───────┼──────┤│二六│89.05.03│同右 │同右 │ 23005 │同右 │├──┼────┼──────┼─────┼───────┼──────┤│二七│89.05.04│同右 │同右 │ 47540 │同右 │├──┴────┴──────┴─────┴───────┴──────┤│附表一、附表二共計消費金額:七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元,即: ││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七元(停卡前)+四十三萬零七百十二元(停卡後) │└───────────────────────────────────┘附表三(華僑銀行信用卡部分):
┌──┬────┬──────┬─────┬───────┬──────┐│編號│時間 │消費地點 │特約商店│金額 │ 詐得財物 ││ │ │ │ │(元,新台幣)│(均未扣案)│├──┼────┼──────┼─────┼───────┼──────┤│一 │88.12.10│中華航空班機│詳見華僑銀│ 6717 │ XO洋酒兩瓶 ││ │ │ │行函文附表│ │ │├──┼────┼──────┼─────┼───────┼──────┤│二 │88.12.11│同右 │同右 │ 8718 │ 免稅商品 │├──┼────┼──────┼─────┼───────┼──────┤│三 │88.12.15│同右 │同右 │ 17556 │ 同右 │├──┼────┼──────┼─────┼───────┼──────┤│四 │88.12.29│同右 │同右 │ 11125 │ 同右 │├──┼────┼──────┼─────┼───────┼──────┤│五 │88.12.30│同右 │同右 │ 17580 │ 同右 │├──┼────┼──────┼─────┼───────┼──────┤│六 │88.12.31│同右 │同右 │ 17857 │ 同右 │├──┼────┼──────┼─────┼───────┼──────┤│七 │89.01.01│同右 │同右 │ 4618 │ 同右 │├──┼────┼──────┼─────┼───────┼──────┤│八 │89.01.02│同右 │同右 │ 10807 │ 同右 │├──┼────┼──────┼─────┼───────┼──────┤│九 │89.01.04│同右 │同右 │ 17581 │ 同右 │├──┼────┼──────┼─────┼───────┼──────┤│十 │89.01.05│同右 │同右 │ 6281 │ 同右 │├──┼────┼──────┼─────┼───────┼──────┤│一一│89.01.07│同右 │同右 │ 10042 │ 同右 │├──┼────┼──────┼─────┼───────┼──────┤│一二│89.01.09│同右 │同右 │ 2848 │ 同右 │├──┼────┼──────┼─────┼───────┼──────┤│一三│89.01.12│同右 │同右 │ 6643 │ 同右 │├──┼────┼──────┼─────┼───────┼──────┤│一四│89.01.19│同右 │同右 │ 5849 │ 同右 │├──┼────┼──────┼─────┼───────┼──────┤│一五│89.01.20│同右 │同右 │ 13246 │ 同右 │├──┼────┼──────┼─────┼───────┼──────┤│一六│89.01.22│EVER AIR │免稅商店 │ 33774 │ 同右 │├──┼────┼──────┼─────┼───────┼──────┤│一七│89.01.23│同右 │同右 │ 29929 │ 同右 │├──┼────┼──────┼─────┼───────┼──────┤│一八│89.01.24│同右 │同右 │ 42818 │ 同右 │├──┼────┼──────┼─────┼───────┼──────┤│一九│89.01.25│同右 │同右 │ 41618 │ 同右 │├──┼────┼──────┼─────┼───────┼──────┤│二十│89.01.26│同右 │同右 │ 21409 │ 同右 │├──┼────┼──────┼─────┼───────┼──────┤│二一│89.01.27│同右 │同右 │ 21409 │ 同右 │├──┼────┼──────┼─────┼───────┼──────┤│二二│89.01.28│同右 │同右 │ 42940 │ 同右 │├──┼────┼──────┼─────┼───────┼──────┤│二三│89.01.29│同右 │同右 │ 8689 │ 同右 │├──┼────┼──────┼─────┼───────┼──────┤│二四│89.01.30│同右 │同右 │ 42176 │ 同右 │├──┼────┼──────┼─────┼───────┼──────┤│二五│89.02.01│EVA AIR │同右 │ 8966 │ 同右 │├──┼────┼──────┼─────┼───────┼──────┤│二六│89.02.11│STAR CRUISE │同右 │ 6789 │ 同右 │├──┼────┼──────┼─────┼───────┼──────┤│二七│89.02.15│JAA/QANTAS │同右 │124719 │ 同右 │├──┼────┼──────┼─────┼───────┼──────┤│二八│89.02.16│JAA AIR │同右 │113389 │ 同右 │├──┼────┼──────┼─────┼───────┼──────┤│二九│89.02.17│同右 │同右 │ 79901 │ 同右 │├──┼────┼──────┼─────┼───────┼──────┤│三十│89.02.20│同右 │同右 │ 56472 │ 同右 │├──┼────┼──────┼─────┼───────┼──────┤│三一│89.02.21│同右 │同右 │ 26274 │ 同右 │├──┼────┼──────┼─────┼───────┼──────┤│三二│89.02.23│同右 │同右 │ 79084 │ 同右 │├──┼────┼──────┼─────┼───────┼──────┤│三三│89.02.24│同右 │同右 │102949 │ 同右 │├──┼────┼──────┼─────┼───────┼──────┤│三四│89.02.25│同右 │同右 │ 94704 │ 同右 │├──┼────┼──────┼─────┼───────┼──────┤│三五│89.02.26│同右 │同右 │105720 │ 同右 │├──┼────┼──────┼─────┼───────┼──────┤│三六│89.02.27│同右 │同右 │104326 │ 同右 │├──┼────┼──────┼─────┼───────┼──────┤│三七│89.02.28│同右 │同右 │ 67236 │ 同右 │├──┼────┼──────┼─────┼───────┼──────┤│三八│89.02.29│同右 │同右 │113761 │ 同右 │├──┼────┼──────┼─────┼───────┼──────┤│三九│89.03.03│同右 │同右 │ 57399 │ 同右 │├──┼────┼──────┼─────┼───────┼──────┤│四十│89.03.03│同右 │同右 │ 55378 │ 同右 │├──┼────┼──────┼─────┼───────┼──────┤│四一│89.03.03│同右 │同右 │ 54253 │ 同右 │├──┼────┼──────┼─────┼───────┼──────┤│四二│89.03.03│同右 │同右 │ 49488 │ 同右 │├──┼────┼──────┼─────┼───────┼──────┤│四三│89.03.03│ANA AIR │同右 │ 60154 │ 同右 │├──┼────┼──────┼─────┼───────┼──────┤│四四│89.03.03│同右 │同右 │ 82523 │ 同右 │├──┼────┼──────┼─────┼───────┼──────┤│四五│89.03.03│同右 │同右 │ 43776 │ 同右 │├──┼────┼──────┼─────┼───────┼──────┤│四六│89.03.03│ANA/EMPIRE │同右 │103233 │ 同右 │├──┼────┼──────┼─────┼───────┼──────┤│四七│89.03.03│NK/EMPIRE │同右 │ 55083 │ 同右 │├──┼────┼──────┼─────┼───────┼──────┤│四八│89.03.03│ANA AIR │同右 │ 34544 │ 同右 │├──┼────┼──────┼─────┼───────┼──────┤│四九│89.03.03│同右 │同右 │ 91430 │ 同右 │├──┼────┼──────┼─────┼───────┼──────┤│五十│89.03.03│同右 │同右 │ 76746 │ 同右 │├──┼────┼──────┼─────┼───────┼──────┤│五一│89.03.03│ANA/EMPIRE │同右 │ 99415 │ 同右 │├──┼────┼──────┼─────┼───────┼──────┤│五二│89.03.03│NK/EMPIRE │同右 │101137 │ 同右 │├──┼────┼──────┼─────┼───────┼──────┤│五三│89.03.03│ANA AIR │同右 │ 83973 │ 同右 │├──┼────┼──────┼─────┼───────┼──────┤│五四│89.03.03│同右 │同右 │ 82120 │ 同右 │├──┼────┼──────┼─────┼───────┼──────┤│五五│89.03.24│NK/EMPIRE │同右 │ 83842 │ 同右 │├──┼────┼──────┼─────┼───────┼──────┤│五六│89.03.25│同右 │同右 │ 78954 │ 同右 ││ │停卡前 │ │ │ │ │├──┼────┼──────┼─────┼───────┼──────┤│五七│89.03.27│ANA AIR │同右 │ 55210 │ 同右 ││ │停卡後 │ │ │ │ │├──┼────┼──────┼─────┼───────┼──────┤│五八│89.03.28│同右 │同右 │ 49069 │ 同右 │├──┼────┼──────┼─────┼───────┼──────┤│五九│89.03.29│JAA AIR │同右 │ 28996 │ 同右 │├──┼────┼──────┼─────┼───────┼──────┤│六十│89.03.30│同右 │同右 │ 25444 │ 同右 │├──┼────┼──────┼─────┼───────┼──────┤│六一│89.04.01│ANA AIR │同右 │ 46880 │ 同右 │├──┼────┼──────┼─────┼───────┼──────┤│六二│89.04.02│同右 │同右 │ 83057 │ 同右 │├──┼────┼──────┼─────┼───────┼──────┤│六三│89.04.03│同右 │同右 │ 53130 │ 同右 │├──┼────┼──────┼─────┼───────┼──────┤│六四│89.04.04│同右 │同右 │ 50416 │ 同右 │├──┼────┼──────┼─────┼───────┼──────┤│六五│89.04.05│同右 │同右 │ 56125 │ 同右 │├──┼────┼──────┼─────┼───────┼──────┤│六六│89.04.06│EMPIRE AIR │同右 │ 28297 │ 同右 │├──┼────┼──────┼─────┼───────┼──────┤│六七│89.04.07│同右 │同右 │ 42330 │ 同右 │├──┼────┼──────┼─────┼───────┼──────┤│六八│89.04.09│ANA AIR │同右 │ 41279 │ 同右 │├──┼────┼──────┼─────┼───────┼──────┤│六九│89.04.17│EMPIRE AIR │同右 │ 42175 │ 同右 │├──┼────┼──────┼─────┼───────┼──────┤│七十│89.04.18│同右 │同右 │ 50018 │ 同右 │├──┼────┼──────┼─────┼───────┼──────┤│七一│89.04.19│ANA AIR │同右 │ 40780 │ 同右 │├──┼────┼──────┼─────┼───────┼──────┤│七二│89.04.20│同右 │同右 │ 32047│ 同右 │├──┼────┼──────┼─────┼───────┼──────┤│七三│89.04.29│同右 │同右 │ 31267 │ 同右 │├──┼────┼──────┼─────┼───────┼──────┤│七四│89.05.01│同右 │同右 │ 44827 │ 同右 │├──┼────┼──────┼─────┼───────┼──────┤│七五│89.05.02│同右 │同右 │ 57631 │ 同右 │├──┼────┼──────┼─────┼───────┼──────┤│七六│89.05.03│同右 │同右 │ 21932 │ 同右 │├──┼────┼──────┼─────┼───────┼──────┤│七七│89.05.04│CHINA/ANA │同右 │ 54833 │ 同右 │├──┼────┼──────┼─────┼───────┼──────┤│七八│89.05.07│ANA AIR │同右 │ 44886 │ 同右 │├──┼────┼──────┼─────┼───────┼──────┤│七九│89.05.09│CHINA AIR │同右 │ 4110 │ 同右 │├──┼────┼──────┼─────┼───────┼──────┤│八十│89.06.01│KLM AIR │同右 │ 21107 │ 同右 │├──┼────┼──────┼─────┼───────┼──────┤│八一│89.06.20│CHINA AIR │同右 │ 8218 │ 同右 │├──┼────┼──────┼─────┼───────┼──────┤│八二│89.06.30│KLM AIR │同右 │ 11801 │ 同右 │├──┼────┼──────┼─────┼───────┼──────┤│八三│89.07.23│JAA AIR │同右 │ 21232 │ 同右 │├──┼────┼──────┼─────┼───────┼──────┤│八四│89.08.12│SRI AIR │同右 │ 3478 │ 同右 │├──┼────┼──────┼─────┼───────┼──────┤│八五│89.08.19│CHINA AIR │同右 │ 1391 │ 同右 │├──┼────┼──────┼─────┼───────┼──────┤│八六│89.09.19│同右 │同右 │ 954 │ 同右 │├──┴────┴──────┴─────┴───────┴──────┤│消費金額共計:三百八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八元,即: ││二百八十七萬零八百十七元(停卡前)+一百零五萬二千九百二十元(停卡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