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廣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劃法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