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純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純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