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原為乙○○之妻(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三六號判決離婚,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確定),在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前,為有配偶之人,竟自八十四年一月初某日,先行遷出原先與乙○○同住之高雄縣○○鄉○○村○○○路十六之六號,而分別在台北市與高雄市某處居住,並基於通姦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在高雄市地區等不詳處所,與不詳年籍之男子發生多次性關係,進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在花蓮市○○路○○○號產下一名女嬰(戴佩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嗣經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底申請戶籍謄本,發現其全戶戶籍內有四女戴佩璇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對伊與不詳男子產下一女即戴佩璇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通姦犯行,並辯稱:告訴人乙○○請求判決離婚時,伊不在場,根本不知道判決離婚一事,伊與告訴人離婚前即已分居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偵訊中指訴歷歷,並有本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三六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再參以被告於偵訊中自承自八十四年間即未與被告同住,懷戴佩璇時,法院尚未判決離婚等語,且告訴人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之訴訟,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確定,有前開本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三六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之女戴佩璇係於000年0月00日出生,距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僅一百六十四日。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戴佩璇之受胎期間係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止,在被告與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戴佩璇並未早產,則被告係於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通姦,而產下戴佩璇一事,堪以認定。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止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先後多次通姦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又係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早已分居多年,且亦經本院判決離婚確定,對告訴人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及期間、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緩刑及易以訓誡易科罰金各事項,均依新法,有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二)可資參照,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決議意旨,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基於概括犯意,分別在台北市、高雄市等地與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通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有通姦犯行,無非以被告與不詳姓名之男子通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在花蓮市產下一名女嬰戴佩璇資為論罪之依據。惟查,戴佩琁係000年0月00日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戴佩璇之受胎期間係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止,被告既否認自八十四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有何通姦犯行,戴佩璇亦非在前開期間內受胎,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有何通姦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法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連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