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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4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