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五0四號),經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乙○○違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設於高雄市○○○路○○○號十七樓之三調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調和公司)之負責人,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即雇主,分別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雇用丙○○(公訴人誤載為羅良漢)、甲○○從事勞動工作,乙○○明知在因業務緊縮,而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需按勞工工作之期間核發資遣費,竟基於違反應發給資遣費規定之犯意,因公司業務緊縮而欲裁撤出版部門時,於九十年五月一日終止與丙○○、甲○○之勞動契約後,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丙○○、甲○○資遣費新台幣(下同)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元(公訴人誤載為十萬一千七百五十元)、廿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九元,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係調和公司負責人,於前揭期間雇用丙○○、甲○○,於終止勞動契約後,均未給付資遣費等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因丙○○、甲○○在外誹謗公司,有侵害公司權益,而違背對公司之忠誠義務,所以伊不發放資遣費云云。經查,被告係調和公司負責人乙節,除據被告自承在卷外,尚有調和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應核發予丙○○、甲○○之資遣費,分別為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元、廿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九元,此有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出具之九十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七六九六號函及所附調解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雖另以前詞置辯,然被告係因該公司出版部門績效不好,以業務緊縮之理由於九十年四月七日發佈人事令,預告於同年五月一日終止與丙○○、甲○○之勞動契約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丙○○、甲○○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載明終止原因及「資遣」字樣之人事令一紙、員工離職證明書二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應係因調和公司業務緊縮之故,方終止與證人丙○○、甲○○間之勞動契約,是被告既係為調和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之雇主,則其因公司業務緊縮之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自應依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核發資遣費,被告既未為之,即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罰。況縱證人丙○○、甲○○如被告所述有違背忠誠義務之行為,亦不能解免被告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復參以被告並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與渠二人之勞動契約,且自終止勞動契約至本案審結時(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已達一年十一月,迄今尚未提起對證人丙○○、甲○○之民事官司,益徵其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依法應予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處罰。被告調和公司並應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以同法第七十八條所定之罰金。爰審酌被告乙○○係被告調和公司之代表人,係屬雇主,理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防免勞資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然其竟違反規定,致證人丙○○、甲○○二人未能領取資遣費,惟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周玉群法 官 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附錄本件論罪條文: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罰則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