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七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О三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菸類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高雄分局九О高菸字一О一三號扣押物品完稅價格明細表各一紙附卷足參,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已臻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販賣」,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需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成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О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既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販入前揭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雖尚未賣出即遭查獲,仍無礙其「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之成立。爰審酌被告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係基於出售圖利之犯罪動機,尚未售出即為警查獲,惟念其因一時貪念,偶罹刑典,所販入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數量非鉅,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並非重大,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將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易服勞役及期間、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緩刑及易以訓誡、易科罰金各事項,均應依新法〈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民刑庭總會(二)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雖其所犯之罪原在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及其商標包裝紙(因屬未稅洋菸,故商標包裝紙上無其他憑證),依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又「菸酒管理法」(原名為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因另有相關之「菸酒稅法」、「國庫署組織條例」法案尚未立法,致立法院迄今尚未將「菸酒管理法」送總統府公布;況且「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亦有處罰販賣私菸之刑責,而在「菸酒管理法」尚未公布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本件被告前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之犯行,仍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 忠 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附錄法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
(刑罰 (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手工製造菸類' 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 酒類者。
二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種植菸草、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酒母或專供
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捲菸紙,印製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者。
三 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四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者。
五 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號附表 │├──┬────────┬──┬───┬────────────────┤│編號│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單位│數 量│ 沒 收 物 品 ││ │ (中文名稱) │ │ │ │├──┼────────┼──┼───┼────────────────┤│一 │大衛杜夫牌洋菸 │ 包│ 50│上開洋菸及其上之商標包裝紙 │├──┼────────┼──┼───┼────────────────┤│二 │七星牌洋菸 │ 包│ 100│ 同 右 │├──┼────────┼──┼───┼────────────────┤│三 │銀星牌洋菸 │ 包│ 100│ 同 右 │├──┼────────┼──┼───┼────────────────┤│四 │大衛杜夫洋菸 │ 包│ 30│ 同 右 │├──┼────────┼──┼───┼────────────────┤│五 │峰牌洋菸 │ 包│ 90│ 同 右 │├──┼────────┴──┴───┼────────────────┤│合計│ 370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