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0五、一二九一六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七九、一五一四四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營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時間、地點,連續違反上開規定,擅自擺設附表所載之電子遊戲機台,提供予不特定之人投幣娛樂。嗣先後為警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現場查獲紀錄表四份及照片影本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連續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時地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其刑。原審就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部分犯罪事實,依上開罪名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漏未審酌公訴人移送併辦之附表編號一、二所載犯行,亦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避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且經查獲後旋即另闢他處違法經營,一再違法,惡性非輕,而其前除犯前述之賭博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外,另犯賭博及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甫經本院合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現尚涉有賭博案件審理中,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顯屬不佳,惟念其經警查獲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朝宗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編號│起 訖 時 間 │地 點 │違法擺設之機台│查 獲 時 地 ││ │ │ │ │ │├──┼──────┼──────┼───────┼───────────┤│一 │九十年二月十│高雄縣鳳山市│滿慣大亨二台、│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十六││ │日起至同年月│光復路一八九│王牌對決一台、│時十五分許在上址查獲。││ │十三日止 │號宏佳釣魚蝦│賽馬一台、水果│ ││ │ │場內 │台五台、超世紀│ ││ │ │ │賓果一台、金牌│ ││ │ │ │虎霸王一台、春│ ││ │ │ │秋二代一台等共│ ││ │ │ │十二台 │ │├──┼──────┼──────┼───────┼───────────┤│二 │九十年三月初│高雄縣鳳山市│金蘋果二台 │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十四時││ │起至同年月九│經武路三九七│ │時五十一分許在上址查獲││ │日止 │號北亞超商內│ │。 │├──┼──────┼──────┼───────┼───────────┤│三 │九十年六月二│高雄縣鳳山市│滿慣大亨五台、│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二十二││ │日起至同年月│自強二路一號│春秋二代二台、│時五十分許在上址查獲。││ │五日止 │界揚超商內 │神燈二台等共九│ ││ │ │ │台 │ │├──┼──────┼──────┼───────┼───────────┤│四 │九十年六月五│高雄縣鳳山市│滿慣大亨四台、│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在上址││ │日起至同年月│青年路二段四│王牌對決二台、│查獲。 ││ │八日止 │九六號界揚超│霸王別姬一台、│ ││ │ │商內 │春秋二代一台、│ ││ │ │ │水果盤三台、金│ ││ │ │ │蘋果連線一台等│ ││ │ │ │共十二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