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五號
聲 請人 即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尚在偵查中(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一0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限制住居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按保全被告之強制處分方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四種,而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乃係羈押原因仍存在但無羈押之必要時,代替性之強制處分。今本件被告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偵聲字第六三號裁定撤銷羈押,此有刑事裁定一紙附卷足憑,即不得以羈押原因仍存在但無羈押之必要時為由,另為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是以,聲請人撤銷限制住居之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