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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5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之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易第四四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監護一年在案。前經本署發監執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本應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然因當時陸續聯絡屏東衛生局、臺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臺灣台中監獄草屯分監等醫療處所均被以無床位、缺乏戒護人員及設施、或其住所大門深鎖,無法安排監護事宜等事由婉拒,後囑託其設籍地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該刑後監護處分,亦因受刑人傳、拘無著而無結果,致迄今仍未執行該監護處分,查其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三年未執行,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