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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自訴代理人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自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本院法官廻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法官迴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可以沒有理由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所規定之「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本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情形,僅空言聲請法官迴避無庸出具理由云云,揆諸首開判例說明,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建 榮

法 官 郭 錦 茂法 官 吳 宏 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