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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八號

抗 告 人 王陳秀盆即聲請人代 理 人 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廻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廻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乃抗告人竟遲至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建 榮

法官 郭 錦 茂法 官 吳 宏 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0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