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具 保 人 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能源法案件,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能源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甲○○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 嘉 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 正 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