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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保安處分(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五0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經送高雄市立靜和醫院執行在案,查該受刑人病情已有改善,並達出院標準,有院九十年八月七日靜醫分字第00一八五號函一份在卷可查,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因精神耗弱而減輕其刑者,得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又依上開規定執行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同法第九十七條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九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俊 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文 廣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裁判日期:200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