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走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走私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明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