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六О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電信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黃國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