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為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明 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平 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