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世賢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琬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